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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与其后的异变

时间:2020-12-02 09:16:23编辑:野蛮历史网

  二

  制置三司条例司创立不久,作为变法总部的性质凸显无遗。《宋史·食货志》指其“专一讲求,立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宋史·职官志》说其“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专一讲求,立为新制”,“经画邦计,议变旧法”,正是强调其作为主持变法总枢纽的职能,至于“欲行青苗之法”、“以通天下之利”云云,无非点明这次变法的重点所在。

  在宋神宗的特许下,即所谓“亲命近臣,辟选官属”,王安石掌控了条例司成员的任命权,使其成为得心应手的变法总部。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共同提举条例司,宋神宗命中书与枢密院各差一人同领,或隐含制衡的私衷。史称陈升之对王安石变法“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赞助”,王安石引其共事,显然拉其作为暂时的同路人,以期达到“凡所欲为,条例司直奏行之,无复龃龉”的目的。王安石向宋神宗极力称荐盟友吕惠卿,让其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成为变法总枢纽的主心骨,“事无大小必谋之,凡所建请章奏皆其笔”。王安石又让另一盟友章惇担任三司条例官。同时担任三司条例官的还有王子韶,其人外号“衙内钻”,是一个巴结权要精于钻营之辈,苏辙与其共事时,对其“谄事王安石”深为不齿。

  变法之初,包括三司条例司的运作上,为争取变法支持者,王安石做过努力与尝试,例如吸纳苏辙、程颢进入条例司。据朱熹说,“荆公(王安石)当时与申公(指吕公著)极相好,新法亦皆商量来,故行新法时,甚望申公相助,又用明道(指程颢)作条例司,皆是望诸贤之助。”但苏辙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不久,就与新法派“商量公事,动皆不合”,便以自己“固执偏见,虽欲自效,其势无由”,向皇帝主动请辞。宋神宗考虑让苏轼取代其弟,王安石明确反对,说苏家兄弟“好生异论,以阻成事”。正是有鉴于条例司若不能统一发声,必将严重削弱其总枢纽的功能,王安石开始摒除有异议者入选条例司。在陈升之迁居相位拒绝同领后,王安石改让其盟友枢密副使韩绛同领,确保自己能继续掌控这一机构。据张戬弹劾,自此以后,条例司“左右徇从,安石与为死党”。张戬的话,虽有强烈的偏见,但王安石为确保变法总部指挥如意,“所建议惟门生属吏而已”,排斥异见的用人倾向确也无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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