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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是什么地方御史是什么官职

时间:2018-10-10 15:32:10编辑:梓岚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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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都察院

根据《明史‧职官志》记载: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余人,均为正七品。其它还设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等员。

清朝都察院

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初沿明制,设都察院。天聪十年,谕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崇德元年,置承政、参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满、蒙、汉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顺治元年,改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各二人。汉左佥都御史一人,先用汉军,后参用汉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抚,并以右系衔,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督、抚坐衔。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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