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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0-11-21 11:57:25编辑:野蛮历史网



    此外,法律禁止官员经商。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唐六典?吏部》)本人或大功以上亲属从事商业,本人不得担任官职。在职官员在辖区内兼营商业属于犯法行为。买卖货物,即使交易公平,也笞五十,显失公平,比照曲法枉断论罪。官员为官府做生意或亏损欠债,按坐赃减二等处罚。官员派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经商,如得利,官员不知,为无罪;知,比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官员知情之罪惩治。根据情节轻重,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赚钱,比照官员本人经商之罪减轻二等。官员知情,与家人同罚;不知,比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

    唐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曾较为有力地保护、促进了唐朝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当然,封建社会的任何律令都难以严格执行,唐代贵族、官僚受贿经商的事,在不少史籍里也有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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