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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内容简介北京条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和影响

时间:2018-12-28 10:51:10编辑:梓岚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当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8月20 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帘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俟互换之后,无不尅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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