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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膑被剔去膝盖骨

时间:2018-01-10 10:48:42编辑:梓岚

此,我们常常在后世的史料记载中看到“刖刑”这一词。

以刑法轻重而论,“別刑”比“膑刑”要轻一些。施膑刑后,失去了膝盖骨,人从此不能行走;而受刖刑,虽失去了双足,但安上踊即假足仍然可以行走。东汉王符《潜夫论》曰:“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变色诱而刖之。”可见孙膑受的是刖刑。刖刑又分单足和双足,《孙子吴起列传》 曰“断其两足”,可见孙膑受的是双足刖刑。

上述分析可见,膑刑与刖刑是有着渊源关系的,正因如此,古人 提到刖刑的时候也往往以“膑”字代之。《历代刑法考》说:“周用阴, 断足也。凡于周言膑者,举本名也。”意思是:周代虽已改膑为刖,但 在称谓上有时仍叫其本名即“膑”。处于西汉的司马迁所说的“孙子膑 脚”应该就是这种情况。

要言之,“膑”字的本义是指膝盖骨,膑刑本身也是指剜去膝盖骨,而膑刑被改为刖刑后,人们又常常举其本名,所以,孙膜所受的刖刑便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剜去膝盖骨。当然,孙膑的名字也是加深人们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孙膑的本名失考,世人是以他所受之刑的名称来称呼他的。既然“膑”是膝盖骨,那么就容易使人望文生义:以刑定名的孙膑,一定是被剜去了膝盖骨。

邓明也对孙膑受刑一事提出怀疑,他同意李乔所说“膑脚”即 “断足”的结论,但不认为“膜脚”仅仅是“把脚砍掉”。他指出:先秦时期凡角质的兽足称为“蹄”,用于牛、马、羊、豕等食草动物;带 肉垫的兽蹄称为“蹯”,用于虎、熊、豹、狐等食肉动物;址端带尖甲的称为“爪”,用于鸡、鹰、狼、狗等带爪动物;人之踩骨以下部分称为“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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